带您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时进行了修改。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这部法律施行以来,对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哪些重要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最核心的修改: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部门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变更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修改为“国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修改为“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国家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修改为“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展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哪些新增内容?

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方面:“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国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增加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婴幼儿家庭开展预防接种、基本防控等服务,提供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

“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托育机构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删除了哪些内容?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删除了关于缴纳社会抚养费及相关处分的规定。